赣统字[2007]32号
各有关设区市统计局,南昌卷烟总厂:
为了适应卷烟生产企业实行重组改革后的新情况,进一步规范我省卷烟生产企业统计,根据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7年工业定期统计报表起,卷烟生产企业统计按新的规定执行。
南昌卷烟总厂作为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其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卷烟生产单位(企业)均为其产业活动单位。为了解决各地历史数据的衔接等问题,同时兼顾企业重组后的实际情况,因此,产值、生产量、企业用电量等生产型指标一律按“产业活动单位”统计,以满足地方分级管理和核算的需要;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等反映财务和效益的指标按“集团或公司”统计,以顺应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趋势及核算方式,满足其反应整体实力的需求;各地区应增或应扣的工业增加值由省统计局工交处根据集团单位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的生产份额统一调整扣除,从而消除地区间的重复统计数据。具体规定如下:
1、南昌卷烟总厂填报法人企业所有报表,按属地原则报送。
2、南昌卷烟总厂下属的异地卷烟生产产业活动单位仅填报工业生产报表,仍按属地原则报送,免报财务等其他工业统计报表。其中:月度填报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B201表),年度填报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B102-103表)生产部分的指标。
3、南昌卷烟总厂下属各卷烟生产产业活动单位的销售平均单价可按南昌卷烟总厂内部结算价格计算,由南昌卷烟总厂平衡测算后及时反馈。其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为卷烟生产量乘以卷烟销售平均单价。
4、南昌卷烟总厂及下属各卷烟生产产业活动单位必须按统计制度时间规定及时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省统计局工交处上报国家统计局卷烟生产企业有关数据时,将剔除所有重复因素,以南昌卷烟总厂企业数据上报。
江西省统计局
二○○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