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统字[2008]28号
各设区市、县(区)统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按照国家统计局新开工项目报告统计制度要求,加强和规范我省新开工项目统计,进一步做好全省投资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报告统计工作
项目统计是投资统计工作的基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是在新形势下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文件,文件的核心就是要在与投资活动相关的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文件的颁布和实施,将对建设领域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基础工作、统计方法、统计范围等产生重要的影响。实施《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是贯彻该文件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年全国、全省统计工作和统计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测,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实行“分级负责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的具体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并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和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二、认真贯彻实施《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
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是今年新增加的一项统计任务,各地要按照统计制度要求认真执行,对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新开工建设项目,要求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统计部门的人员赴现场检查核实,填写“新开工项目报告”(H202表)统计表予以确认后,方可入库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基本流程为:
1.县(市、区)统计局:对发现的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新开工项目赴现场确认—项目单位填报“新开工项目报告”统计表—审核“新开工项目报告”表,项目核实人和核实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名—进入投资统计月报库统计—按设区市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新开工项目报告”表(含通过程序平台上报表和寄送纸介质报表)和投资统计月报表。
2.设区市统计局:审核县(市、区)统计局上报的“新开工项目报告”表(含通过程序平台上报表和纸介质报表)—根据掌握的项目计划和部门审批资料进行初步确认—现场确认(如来不及应事后及时检查确认)—在“新开工项目报告”纸介质表上由统计局新开工项目统计人员和投资科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按省统计局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新开工项目报告”表(含通过程序平台上报表和寄、送、传纸介质报表)和投资统计月报表。
三、抓住机遇改革和完善统计基础工作
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从2008年3月报送2月份报表开始实施。为保证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各地要对投资统计基层数据质量和该项改革高度重视,未雨绸缪,有预见性地指导投资统计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管理部门的信息资源,确保大项目的数据质量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从根本上改变投资统计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基础工作薄弱、统计单位难寻、数据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
四、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审核和检查
各地要认真执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规范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起报门槛,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报送范围。省统计局将对各地上报的“新开工项目报告”表和进月报库统计的新开工项目的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审核,并不定期对新开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质量关,保障数据的真实性,保证相关工作和相关数据的协调性。
五、强化责任制
为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国家统计局建立了统计数据质量分级负责的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和具体人员,并纳入相应的评比考核工作之中。为此,国家统计局将采取多种方式对上报的项目进行逐个审核,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出现重大问题的地方取消评先资格。省统计局决定,从2008年开始,将新开工项目报告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统计工作考评中。
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全省各地要不断积累经验,在实践中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附件:1.《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
2.《新开工项目报告》表样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