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江西省统计局文件
赣人财发〔2008〕38号
关于印发2008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情况检查方案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大财经委、统计局:
现将2008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情况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江西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江西省统计局
2008年8月20日
2008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情况检查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赣人财发〔2008〕25号)要求,省执法检查组拟于9月上旬对市、县(区)进行重点检查。为了切实搞好这次执法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执法检查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按照依法监督、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执法检查工作。
二、执法检查对象和重点
这次重点执法检查的对象是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以及部分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统计报送单位。
严惩统计违法行为,进一步遏制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等统计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统计法律意识,是统计执法工作的根本目的。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和统计调查对象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这次检查的重点是各地统计基础建设情况和第二次经济普查准备工作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部门、地方、单位领导人有无非法干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收集、上报统计数据,干扰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
(二)统计调查对象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否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情况;
(四)有关部门是否存在擅自制发统计报表的情况;
(五)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是否依法设置统计机构和专职统计员;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七)是否按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资料管理是否规范;
(八)第二次经济普查准备工作情况等。
三、执法检查组织
此次执法检查分5个组,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财经委组成人员和省统计局领导及省统计局工业、贸经、人口、固投、法规等处室抽选处级领导或业务骨干组成。具体分组名单如下:
一组(抚州)
组长:朱秉发(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黄素英(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
王建农(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工作人员:万晓英(省统计局法规与设计管理处处长)
谢欣(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处副主任科员)
万智勇(省统计局法规与设计管理处科员)
二组(上饶、鹰潭)
组长:阎鑫元(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副组长:彭师怀(省统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工作人员:王达标(省统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周运来(省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主任科员)
刘纯光(省人大财经委办公室主任科员)
三组(南昌、宜春)
组长:胡柏龄(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副组长:李智富(省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人员:金绮(省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处处长)
邓勤(省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
季昌轮(省统计局法规与设计管理处主任科员)
四组(吉安、赣州)
组长:蒲日新(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副组长:孙菊生(省统计局副局长)
工作人员:陈望汉(省统计局贸易外经处副处长)
黄韶华(省统计局人口与社科处主任科员)
王蔓静(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处副主任科员)
邓爱兰(省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五组(九江、景德镇)
组长:张振球(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副组长:黄奕祯(省统计局副巡视员)
蔡媛媛(省人大财经委委员)
工作人员:李雪(省人大财经委办公室主任)
柳铭(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处处长)
周红(省统计局核算处副处长)
胡国平(省统计局法规与设计管理处主任科员)
徐烈强(省统计局工业与交通处主任科员)
四、执法检查步骤
1.9月上旬,五个执法检查小组分赴九个设区市进行检查。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县(区)政府领导有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情况汇报,包括执法检查组织实施情况、自查情况、抽查情况及本地、本单位在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实地考察、个别走访、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
2.9月中旬召开会议,听取各检查小组关于检查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3.向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书面汇报执法检查情况。
五、执法检查要求
(一)各检查组原则上应抽查所在设区市的1—2个县(市、区),并在该县(市、区)抽查1—2个乡镇和1—2个统计报送单位。需要检查的单位由各组组长在检查前选取,重点选取的原则是统计执法力度不够或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地方和单位。
(二)检查必须按照《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做到程序合法,各检查组中至少有2人持有《统计执法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
(三)各检查组应及时对检查的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形成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应侧重于检查时所发现的情况和主要问题。并在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检查报告和有关现场检查材料一并提交省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法规与设计管理处)。
六、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召开预备会。有关处长或业务骨干参加,要求报本处参加检查人员名单和重点检查单位名单,提供本专业统计指标的检查方法。
(二)检查材料印制。法规处负责印制各专业提供的统计指标的检查方法及检查程序。
(三)通知设区市具体的检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