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统字[2009]106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
为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转变执法作风,树立统计行政执法队伍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形象,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六不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江西省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六不准”
为严明纪律,树立统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江西省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工作应做到“六不准”。
一、 不准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违反检查程序,改变检查内容;
二、 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礼品、钱物及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准擅自个人行动,越权表态,欺骗、诱导当事人;
四、不准盛气凌人,态度粗暴,搞人情调查或刁难被检查单位;
五、 不准为被查单位出谋划策开脱责任;
六、 不准在执法检查工作时间饮酒。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