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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六不准”》的通知

江西统计信息网   2009-07-09 10:12:28

赣统字[2009]106

 

 

各设区市统计局:

 

为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转变执法作风,树立统计行政执法队伍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形象,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六不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江西省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六不准”

 

为严明纪律,树立统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江西省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工作应做到“六不准”。

 

一、 不准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违反检查程序,改变检查内容;

 

二、 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礼品、钱物及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准擅自个人行动,越权表态,欺骗、诱导当事人

 

四、不准盛气凌人,态度粗暴,搞人情调查或刁难被检查单位

 

 不准为被查单位出谋划策开脱责任

 

六、 不准在执法检查工作时间饮酒。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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