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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2006-08-16 11:48:11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提高局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统计系统,保证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和《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行政法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遵循职权法定和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职能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强化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目的要求


   
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职能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做到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三)基本原则

 
   
以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明确各职能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高统计执法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履行好我局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我省统计工作健康发展。

 
   
二、主要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7
、《统计法实施细则》;


    8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责任


   
(一)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职能机构设置和分工,本局行政执法责任总的要求是:局长对全局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负责分管单位的有关执法工作,并对局长负责;有关职能机构负责有关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负责;各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承担具体的执法工作,并对本执法机构的领导负责。


   
(二)成立省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室、法规与设计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法规与设计处。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和指导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具体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事务。


   
(三)各职能机构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将本单位执法责任进行分解,将具体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人,完善各项保证措施,及时解决好执行中的问题,保证执法责任的落实。


   
四、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秘机要、保密保卫、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机关行政财务和国有资产;负责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省统计局文件、《江西统计资料》、《情况反映》等文稿的初审工作;组织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承办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答复和来文、来函、来电的督办查办;负责《中国统计工作年鉴》供稿工作。


   
(二)法规与设计处


   
拟定全省统计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拟定重要的统计工作文件;草拟、修改地方有关统计法规;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指导、督促各地做好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全省统计检查员的培训及管理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拟定统计制度方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有关统计分类标准,协调、审核本局各专业统计报表制度;依法负责全省设区市、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备案和审批;参与组织经济普查工作,组织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三)工业交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交通、邮电和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工业交通等统计数据,编制工交月度统计信息快报、季报、年报;对本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工业、交通、邮电业等部门的统计基础工作;定期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工业生产、销售月报和经济效益月报,全国分省、市、自治区工业生产、销售月报反馈资料等;参与组织经济普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对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进行初步地调查取证,在证实确有违法行为发生时转交法规与设计处查处。


   
(四)农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统计数据;承担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任务;建立健全省局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数据库;组织开展乡镇抽样调查工作;承担贫困乡镇的监测任务;组织指导农业部门及市、县、乡的农村统计工作;负责十年一次农业普查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利用;对农村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对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进行初步地调查取证,在证实确有违法行为发生时转交法规与设计处查处。


   
(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编制固定资产投资月度统计信息快报、季报、年报;综合整理和提供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承担国家统计局和有关部委联合布置的快速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参与组织经济普查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进行初步地调查取证,在证实确有违法行为发生时转交法规与设计处查处。


   
(六)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开展小型贸易业、餐饮业抽样调查和个体贸易业、餐饮业抽样调查;负责综合整理与提供外贸、外资和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参与组织经济普查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进行初步地调查取证,在证实确有违法行为发生时转交法规与设计处查处。


   
(七)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人口和劳动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人口、劳动力及其就业状况、各行业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的统计数据;承担每年一次的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五年一次的1%人口抽样调查和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工作;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人口普查资料库的管理工作;参与组织经济普查工作;组织指导人口和劳动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组织实施科技和服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统计数据;指导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出版、档案、环保、民政、司法等部门的统计工作;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承担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社会发展水平、科技进步的监测任务;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对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进行初步地调查取证,在证实确有违法行为发生时转交法规与设计处查处。


   
(八)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对全省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分析和预测,提出综合性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定期举办统计新闻发布会,经常向新闻媒体提供全省社会经济情况,发布年度统计公报;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目标和宏观战略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并提出宏观调控的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查;整理和提供经济、社会、科技综合性统计资料;组织指导各地区的综合统计工作和全省统计系统分析工作;组织协调全省统计系统统计工作考核;建立健全综合数据库;定期为南方和华东六省一市统计信息网提供江西部分资料;为省委、省政府领导提供临时需要的统计资料,为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对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进行初步地调查取证,在证实确有违法行为发生时转交法规与设计处查处。
 

   
(九)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账户,进行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测算;完成财政收支、金融情况月度统计信息快报;做好有关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工作;负责十年一次的第三产业普查;投入产出专项调查工作;做好第三产业普查和投入产出资料的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各地区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参与组织经济普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对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进行初步地调查取证,在证实确有违法行为发生时转交法规与设计处查处。


   
(十)人事教育处


   
贯彻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制定人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管理局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协助管理设区市统计局正、副局长;协助管理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分散在全省各县(市、区)的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的机构编制以及干部人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统计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干部教育工作。


   
(十一)财务基建处


   
制定有关财务基建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全省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国家及省下拨的统计事业费预算、决算和报表的审核、汇总;负责系统内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申报,负责系统内基层投资项目的审批;负责管理国家下拨的各项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经费的预、决算及使用分配;负责管理省财政拨付的各项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经费的预、决算及使用;协助管理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全省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的统计事业费;承担局机关和省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机关的会计核算以及财务管理;承担全省政府统计系统的财务审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领导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工、青、妇等工作。机关党委的具体职责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纪检组(监察室)


   
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对机关及下属单位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包括:1、检查、监督党风、党纪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调查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2、受理来信、来访揭发、检举、控告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3、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政勤政教育;4、会同局有关部门追究本局机关行政处罚错案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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