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中心、所,省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省计划统计学校: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22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局的行政工作效率,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统计局服务承诺制》、《江西省统计局首问责任制》、《江西省统计局一次性告知制》,
《江西省统计局限时办结制》。现将这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守执行。
二〇〇二年八月九日
江西省统计局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为切实推进行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公仆意识,真正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22号文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货物“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我局的社会服务工作,向广大人民群众作出公开承诺,强化自我约束,提高服务质量,形成动力,增强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转变服务观念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和办事效率,依法行政,高标准、严要求,共同树立和维护统计人员的新形象。
二、承诺内容
1、对来访或办事的人员热情接待。做到礼貌、谦和、热情、诚恳、周到、茶水招待。与人交谈、接打电话语言文明,态度诚恳亲切,措辞谦逊文雅,声音平和清楚,推广使用普通话。解答问题、说明情况做到理由充分、道理讲透,做到问多不厌、事多不烦、事烦不躁,严于律己、恭敬谦让、冷静对待。
2、实行二次终结制。服务的对象到我局办事时,对于手续不全的,承办人要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所需的全部书面资料;对于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承办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应该在法律规定或限时承诺的时限内尽快办结。
3、提供真实的统计信息。统计资料实行定期公布制度,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公布的一般性统计调查资料,在统计资料搜集、整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社会各界可以登录江西省统计信息网查询,必要时可以凭有关证明和证件直接到本局相关部门查询。
4、实行政务公开。通过网站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开统计调查方法、指标含义、统计执法程序,审批事项的政策依据和办事程序。本局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负有向咨询人解答有关问题的义务。
5、严格遵守收费制度。办理持证上岗证和组织统计职称考试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有偿服务坚持完全自愿原则,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收取费用。
6、严守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统计分析和管理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违者一定依法对责任部门和当事人严肃处理。
7、对来访举报和署名来信举报统计违法案件的,能答复的马上答复,需调查的,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疑难复杂的问题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8、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文明执纪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投诉程序和监督
社会各界发现本局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承诺的情况,可投诉到本局办公室,投诉电话(0791)6226278,本局5日内作出答复,10日内处理完毕。
四、违诺责任
1、对不履行承诺,经查证属实的,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兑现承诺,对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警诫。
2、对因违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责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相应的经济补偿。
3、对因违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党纪、政纪,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同时视情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江 西 省 统 计 局 首 问 责 任 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文明服务水平,杜绝工作人员办事拖拉、推诿现象,保证来局办事人员能得到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树立统计部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受以来访、来电方式到省统计局办理公务、联系事务、了解政务、反映情况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局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办理的政务责任制度。
第三条 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含接待、接听、被问讯)的本局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当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在一起被问到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办事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安排接洽,或报告处室领导,能办的事应及时办理;手续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办事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本单位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负责说明相关人员或相关处室部门的联系渠道,必要时要热情地将来访人引荐到办理此项业务的处室或个人。事权管辖不明确的,或办事人要求直接找局领导办事的,应及时指引到局办公室负责接洽。
第六条 对于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事项,首先接办的部门应及时主动与相关的部门沟通、协调,确定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并就有关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后,由主办部门负责办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拖延。当部门间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或所办事项超出职权范围时,由首先接办的部门马上呈报局主管领导协调解决。
第七条 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对方作尽量详细的说明,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不得应付了事。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被首问的工作人员不论是上班时间还是休息时间,均应认真负责地予以热情接待和服务,要为办事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统计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九条 全局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局的职能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一般职能和办事程序;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统计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事水平。
第十条 首问责任人不能履行本规定职责、推卸、敷衍或不及时、不热情回答询问,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受到群众投诉,情况属实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造成影响的,要在平时考核中予以记载,进行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同一处室一年之内发生二起情节轻微或一起情节严重以上责任事故的,追究所在处室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处室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全局机关及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本局聘用人员首问的应及时把办事人指引到相关处室,被指引到处室接待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执行由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投诉电话:0791— 6275435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 西 省 统 计 局 一 次 性 告 知 制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22号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机关及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办事人到本单位办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经办人员对到本单位办理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办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第六条 经办人员在向办事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附后),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办事人,一份由经办单位留底备查。
第七条 办事人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待补齐后一并上报,由责任单位重新受理。
第八条 全局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办事人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视情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江 西 省统 计 局 一 次 性 告 知 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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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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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办理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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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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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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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供材料、
手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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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补办材料、手续或规定的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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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告知的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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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省 统 计 局 限 时 办 结 制
一、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统计局机关及事业单位办理有关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
二、统计人员上岗证的核发,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相关材料齐备的,正式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日无法办结的,要向相关单位说清办理时限,要利用8小时以外的时间连续办理。
三、部门报表的审批和备案,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20 个工作日内办完全部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四、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从立案开始到结案归档,正常不超过3个月,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对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8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9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对来访举报和署名来信、来电举报统计违法案件的,能答复的马上答复,需要调查的,在30天内给予答复;疑难复杂的问题在90天内给予答复。
七、对举报投诉统计违法以外的案件3日内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不在受理范围的,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或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应立案的,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况特别复杂的,90日内结案。
八、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公布的一般性统计调查资料,在统计资料搜集、整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凭有关证明和证件直接到本局相关部门查询数据的,能提供的立即提供,需要加工整理的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
九、省人大建议、省政协提案,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结。
十、上级机关和局领导批办件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处室必须按批办时间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尽快办结,最迟在20日内办结。
十一、上级机关向下行文需要转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接收上级下发的工作督办事项,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给予办好,并及时上报。
十三、省直有关单位送我局会签、会稿的文件,如无不同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以省统计局名义正式对外行文的,从文稿(或通过OA网)送至局办公室核稿之日起,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五、本制度中的时限,指法定工作日,如遇公休或法定节假日,办理时限顺延。节假日需办理事项,随叫随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十六、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确需延长的,经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结时间。
十七、由局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按上述办结时限要求,对各项有关工作进行督办、查办。局监察室负责接受违反限时办结制的投诉,投诉电话:6275435。监察室收到投诉后,3日内给予答复,15日内处理完毕。如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在时限内处理完毕的,及时向投诉人做出书面解释。
十八、对违反本制度的处室、单位和直接人员,将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纪律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本年度内二次因违反限时办结制度受到行政告诫的,年底不能评为先进,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十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