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国统一的调查方案,江西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了我省的调查。经过两年多的充分准备,我省于2006年4月1日开始全面调查,通过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调查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现将初步汇总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在我省抽取24个县(市、区),96个乡(镇、街道),共192个调查小区,平均每个调查小区430人左右。
本次调查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零时,入户调查时间自2006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结束。在省政府和各抽中县(市、区)政府直接领导下,组织了24个调查队、400名调查员、200名各科医生、24名统计员以及1500名陪调员,逐户进行询问登记、筛查和残疾评定,现已全部完成入户调查、复查和调查质量的核查工作。
我省共调查了22895户、83088人,调查的抽样比为1.92‰。入户见面6825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82.15%;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筛查方法》,7岁以上疑似残疾人筛出率为16.18%,疑似残疾人检查率达到98.65%。
二、残疾人数及其比例
根据调查初步汇总,被调查户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共4634户,确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共5310人。其中,视力残疾875人,听力残疾1197人,言语残疾90人,肢体残疾1599人,智力残疾469人,精神残疾367人,多重残疾713人。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我省残疾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6.39%,据此推算2006年4月1日零时我省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276.1万人。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45.5万人,占16.48%;听力残疾62.2万人,占22.53%;言语残疾4.7万人,占1.70%;肢体残疾83.1万人,占30.09%;智力残疾24.4万人,占8.84%;精神残疾19.1万人,占6.92%;多重残疾37.1万人,占13.44%。
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比较,我省残疾人口总量增加,残疾人比例上升,残疾类别结构变动。影响这一变化的因素有,两次调查间人口增长与结构变动、社会与环境变化、残疾标准修订等,更深入的分析有待于在详细数据汇总和更全面的资料收集后进行。
三、调查质量评价
在入户调查、复查完毕后,我省按照《事后质量核查工作细则》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调查方案要求。经对调查实施过程和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本次调查是一次成功的调查,数据真实可信。调查获得的丰富数据,将为我省经济社会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可靠依据。
江西省统计局
2006年12月26日
注:
1.本公报为初步汇总数。
2.本次调查登记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的常住人口,残疾人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