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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单位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2005-09-27 17:03:30

   一、调查目的:统一规范基本调查单位,掌握和反映单位的基本情况,为开展经常性的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科学估算提供依据。

   二、调查对象:基本单位分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调查范围原则上为全社会除农户和个体户以外的从事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界定依据如下:

   1、法人单位具备的条件

   ⑴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⑵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⑶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2、产业活动单位具备的条件:

   ⑴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⑵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或业务活动;

   ⑶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三、调查内容:主要调查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由反映单位基本信息、基本属性、主要经济活动指标以及专业特有指标组成。

   1、基本信息指标: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通讯号码、单位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开业时间、营业状态、从业人员、企业资产等。

   2、基本属性指标:包括登记注册类型、法人批准机关或登记注册机关、执行会计制度类别、国有经济控股情况、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隶属关系等。

   3、主要经济活动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等。

   4、专业特有指标:包括工业企业规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零售业经营方式及、业态、营业面积等。

   四、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制定;各设区市统计局在统一布置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收集基层资料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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