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解我国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为国家制定科技政策和工业科技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是省统计局对各设区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为年度报表。数据来源的基本方法是对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实施全数调查。
(四)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五)各设区市统计局于2008年3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将“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和“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年度基层数据上报省统计局。
(六)本制度中的指标均不保留小数。
(七)本制度由江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