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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2008-04-02 09:58:29

  ()为了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观察、反映商品流通、市场运行态势、商品消费以及流通领域现代化进程,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进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本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是对各设区市统计局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本制度按报表报送期别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数据来源的基本方法是: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单位)实施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星级以外住宿业和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单位)及个体户实施抽样调查。

 

  ()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各设区市统计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情况”(E401)、“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经营情况”(E40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分类情况”(E40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E404)以定报代替年报。1月份报表推迟到与2月报表同时报送。

 

  ()本制度今年主要进行以下几方面修订:

 

  1.月报报送时间改为月后612时前,年报财务报表改为3月底前。

 

  2.重点企业联网直报系统正式运行。重点企业是指:年销售额8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企业和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企业。

 

  3.将“重点批发和零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E203)表名改为“重点批零住餐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由月报改为季报,范围扩大为重点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报送方式改为网上直报,不再采用其他方式报送。

 

  4.调整连锁统计的统计范围和分组指标。

 

  5.建立餐饮业能源消费统计(《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另建)。

 

  ()基层资料的报送:

 

  1.除“其他行业消费品零售额(E204表)”外,其他所有基层表报送分企业(单位)资料,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2.重点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通过网上直报方式报送101-1表、E103-1表或E103-2表、E109表、E202-1表或E202-2表、E203表。

 

  (八)本报表制度由江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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