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程序同样是执法检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很多统计执法人员往往只强调调查取证的重要性,忽视了执法程序的存在,这是千万要不得的。统计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当更是行政执法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否则行政执法行为便不能成立。行政执法程序的违法、不当不仅可以构成被处罚单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理由,还可以构成国家司法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撤消其行为的理由。所以处理好统计执法程序对提高统计执法效果非常重要。
统计行政执法程序
1、受理立案:发现违法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于7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由两人以上持统计执法证调查取证。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查清案情。
3、告知:一般案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行政处罚告知通知;听证案件发出告知通知书。当事人在3日内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会前7日通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4、制作、送达处罚商定书:处罚商定书用书面形式作出,由领导签发。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由主要领导签发。处罚决定书一经作出,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签收,并收回送达回执。
5、当事人对统计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一、提高执法效果的几点建议
1.要注重证据搜集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企业的法制意识、自我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如果我们统计机构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冒然作出处罚决定书,一旦遇到对方起诉将难免败诉的结局。因此,要想把每一个统计违法案件都办成铁案,必须要有全面、翔实、可靠的证据来支撑。从统计执法实践来看,应当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搜集不同的证据:一是对于被查者说数据不实是因为对统计业务不熟、不知道如何统计的情况,统计部门要搜集其参加年报或相关业务培训会的签到册,领取相关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业务手册的签领册的证据。二是迟报或屡次迟报案,主要有《统计报表催报单》存根、送达证明,统计单位补报的统计调查表(复印件)或传真件、电子邮件及信封等材料,调查单位收到调查表及报表制度、指标解释的证据;三是虚报、瞒报案:应当有企业上报统计报表原件,统计检查数据笔录材料,检查人员收集的统计调查对象相关的原始记录、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如果不能取得原物、原件时,可以复制或制作现场笔录,但应当在复制件或现场笔录上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如在复印件的反面写上“本部分复印件共**页,原件由*****单位提供。”,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及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询问笔录和证人证言,专业部门对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有关人员签字等;拒报案,应在执法人员和基层人员(或邀请公证人员、或者新闻记者),携带《统计监督检查通知书》共同上门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办法收集证据:一是随行的基层人员(公证人员)将检查过程进行实事求是的记录,记录完毕由统计检查员和随行的基层人员作为证人,分别在调查笔录上签字;二是统计检查员随身携带录音笔,将其明确表示拒绝的话录下来;三是可以考虑通过摄像、拍照等方式对上门检查的过程进行录像,拍摄中应考虑有关的景物特征,如单位名称、门牌号及文书名称等。
2、部门协调,联合执法
《统计法》在执行过程中统计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和行政处分权,因此,加强部门协调、联合执法是保障统计执法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特别是一些大案要案的查处,不依靠各方面力量协调行动,是难以见成效的。统计执法涉及面广,单靠统计部门一家力量很难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这就需要在具体执法检查工作中,一是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即主动与政府法制机构、监察局、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工作,以增强执法的力度和效果。使执法工作变被动为主动。二是要加强与上级统计执法机构的联系,与县、区统计执法部门沟通,以确保统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加强统计执法业务培训。
统计执法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统计执法人员素质高低。随着统计执法工作的不断规范化、正规化,这就对执法人员提出更高要求,不仅熟悉执法程序,还要懂得多项统计专业业务。首先,他们建立了经常性的业务学习制度。执法人员定期集中学习业务,重点学习统计业务,法律知识和开展案例分析活动,提高办案水平。其次,建立了法律咨询制度。对执法中的疑难问题和法律上不懂的问题及时向法制、法院等部门咨询请教。此外,他们每年还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多项劳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建筑业生产统计、工业生产统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班,夯实了干部职工理论功底。
4、严格统计执法办案程序。
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始终坚持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最突出的是严格执行集体审案制度。凡拟定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一经集体研究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其次,严格执行廉洁制度、听证制度、群众举报制度。执法检查坚持一个“廉”字。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礼物、礼金。严格遵守执法人员“六不准”制度。按规定需要听证的案件一律按听证程序办理。对群众举报,有报必查。再次严格案件整理和归档制度。在执法过程中,由于认真执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办案二十四字方针,办案质量逐步提高。
几年来,我们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基层统计力量比较薄弱,统计人员不够稳定,一些部门领导背离事实原则,不从实际出发,追求高指标,攀比高速度,致使下级弄虚作假;有的单位法制观念淡薄,造成虚报、瞒报现象时有发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一方面更加深入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合法的执法程序进一步推进普法进程,不断地提高统计执法效果。
(瑞昌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