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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统计法制建设发展中问题及对策

江西统计信息网   2008-06-20 08:43:38

  当前,统计工作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已成为提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成为政府管理、决策和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并且,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规模、经济成分、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人民群众对经济发展和改善生活有了新的要求和期待,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按照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提出的“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和工作的权威性”的指示精神,各统计部门坚决反对和制止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和统计工作的权威性。但基层统计法制建设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问题

 

  1、基层领导和基层统计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

 

  经过多年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社会上对统计有了一定的认识,统计法的影响力与威慑力得到了不断加强,但还存在《统计法》是“软法”、“豆腐法”的想法,约束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单位领导对统计工作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统计就是“三分统计,七分估计”,不重视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原始资料不健全,频繁调动统计人员,甚至干涉个别重要数据。二是基层统计人员的法制意识薄弱,业务素质低,责任心不强,有迟报统计报表,错报、漏报统计指标的现象,直接影响全县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三是不办理统计从业上岗证,认为统计从业上岗证无关紧要。

 

  2、法制宣传力度不到位

 

  由于统计经费不足,难以安排专门的统计法制宣传,只能借用有限的会议、培训等形式宣传,难以形成气候,致使社会上对《统计法》的知晓度、关心度、认同度和执行度不高,《统计法》的权威至今还停留在较低的层面上,比如有些企业、事业单位认为违反《税法》要处罚,对不报或迟报统计报表却不认为是违法,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使《统计法》实施不力。因此,要不断推进统计法制环境建设还有待提升。

 

  3、统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到位

 

  建设一支政治强、品德好、业务精的统计执法队伍,是统计法制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但因统计执法工作起步晚,认识不够,使统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执法力量薄弱。比如,目前还没有配备专职的统计执法人员,大多数统计执法人员身兼数职,精力分散,难以专心进行统计执法工作。且大多数统计执法人员只经过简单的培训就仓促上岗,存在统计执法人员的统计专业知识缺乏,而统计业务人员对统计法律知识也知之甚少,既懂统计专业知识又懂法律的复合型统计人才相当紧缺。具体表现在:一是对统计违法行为检查力度不够大,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是有的执法人员缺乏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对处理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取证、处罚等方面的不熟练导致执法不严;三是目前统计执法对象多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涉及到一些管财、有权的部门。这种特殊性,造成了执法人员怕因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影响了单位之间的关系;四是由于统计执法人员与辖区各单位的统计人员接触较多,碍于情面,结果查处不力,显得疲软。

 

  4、统计部门对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不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公有制经济不断减少,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增加。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大量非公有制企业的大量涌现,以往的执法检查大量以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查处公有制企、事业的虚报行为为主,对查处非公有制个私企业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力度不够,思想认识不到位,方法手段不得力。同时,由于统计监督职能没有被全社会所认识,加上《统计法》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统计部门是国家的监督机构,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是个国民经济活动实行监督的部门,而且在法律条款上也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客观上形成了有法难依的局面。

 

  5、执法的方式方法需改进

 

  由于各种社会现象、经济成分竞相涌现,统计方法制度的滞后性也在所难免。统计范围不仅宽泛而且很不稳定,很难用统计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因此,出现执法的方式方法跟不上形势,表现在:一是对以往统计执法中的成功做法缺乏很好的总结,对以往的经验教训也没有深入的探讨。二是对执法中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缺乏研究。三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规律、办法缺乏总结,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欠缺、单调等等。

 

  二、改进统计法制工作的建议对策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计法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统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实践证明,发展统计事业,离不开统计法制作保障。实行依法统计,责任在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关键在领导,重点在执法人员。各级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加强统计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统计法制工作的领导,明确统计法制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的责任制。不能把加强法制建设写在纸上,说在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也不能停留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出了问题才感到需要”的思路上,真正把统计法制工作摆到统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全面加大贯彻实施《统计法》的力度。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搞好统计普法宣传,是营造依法统计氛围的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必须贯穿于统计工作始终。一是要充分利用“五五”普法的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统计法》和《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形式多种多样:举办学习班、发放学习材料、举办知识竞赛、街头宣传等等,使每个统计相对人和广大社会公众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地支持和配合政府统计工作,努力营造一个依法统计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加强对统计调查单位及统计人员的统计法治教育,提高统计部门自身的统计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尊严,敢于抵制和大胆揭发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切实履行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三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强化各级领导依法管统计、用统计的理念,讲真话、报实数,不干扰统计工作,深刻认识到弄虚作假,不仅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统计违法行为,而且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因而从根本上消除统计违法行为。

 

  3、强化培训,提高素质。要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要求,加强统计法制队伍建设,充实统计法制力量。一要在统计部门单设统计法制机构,增配专职统计法制工作人员,突显统计执法职能,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使执法工作的监督落到实处,为依法行政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统计执法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促进统计人员学政治、学法律、学业务,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统计的复合型人才,建立一支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较高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政治思想过硬、办事能力强的统计执法队伍;三要加强基层统计工作规范,专兼职统计人员要持证上岗。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坚决杜绝统计人员“闭门造车”、编报数字的现象。四是加强统计检查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检查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掌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技巧,通过实践,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促使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走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4、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强化监督、严格执法是加强统计法制建设、推进依法统计、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制观念的有效措施。要针对目前统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真正做到“三个”始终:一是始终把统计执法检查抓在手中,充分利用《统计法》的权威,勇敢地举起依法治统的大旗,大胆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及时掌握统计执法的进展动态。建立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制,一有机会就深入调查网点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数字有较大出入的及时制止并限期纠正,确保源头数据质量。二是始终把对违法统计的处罚抓在手中,坚决遏制违法统计现象发生。克服困难,区别各种违法统计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了轻重不同的行政处罚方式,既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公平性,又有力震摄了违法统计人员的错误思想,达到了执法的目的。三是始终把依照严格执法抓在手中。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方法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规范透明;严格遵守执法纪律,做到廉洁公正。同时要加大对统计部门自身的统计执法不作为行为的监督,促使统计部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5、提高权威,创新方式。统计执法涉及面广,因此不断创新统计执法检查方式,要把推进统计部门经常性执法和全员执法作为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并坚持以人为本,创新统计执法方式。首先在统计执法理念上,由强制执法向人性化执法转变,采取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人性化执法方式,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既达到了执法的目的,又融洽了与企业的关系。其次在统计执法的组织上,实行专业执法与全员执法相结合。由各科室和各专业提报统计违法案件,法规科协同查处。再次在统计执法形式上,实行日常执法与执法大检查相结合。各专业可根据工作实际,随时查处违法案件,同时,每年联合有关部门组织12次集中统计执法大检查。最后在统计执法案件的管理上,对每起统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进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

 

  而在具体执法检查中,一是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即主动与政府法制机构、监察局、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工作,走统计、司法联合执法的路子,通过实施法律程序以增强执法的力度和效果,加强统计法权威性。二是把统计部门的执法职能、社会的监督职能、市场经济主体的内部监督职能有机的结合岂料,构建“三元统计执法监督体系”。通过开展市场主体内部统计监督试点工作,探索新型经济主体自主执行《统计法》的水平和能力,及时公开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通过聘任统计监督员,加大统计执法的公众参与,加大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

    (东湖区统计局)


供稿: 南昌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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