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于2005年5月16日制定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的公布,并于当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经过两年时间的实践后,国家统计局根据当前我国统计工作实际,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从统计事业快速和可持续发展这个大局出发,于2007年4月28日对《办法》进行了修订。4月30日以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公布了新修订的《办法》,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从《办法》修订的内容、修订的意义、如何贯彻执行三个方面进行简单探讨。
一、修订的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将原来的六章三十二条改为六章三十一条,将原《办法》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合并为第二条。
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1、统计从业资格人员的范围
修订前:(第二条)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二)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三)乡镇统计员;(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人员中,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修订后:(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将原《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内容“(一)、(二)项所列人员中,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人员,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内容删掉。
2、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人员的条件
修订前:(第九条)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修订后:(第八条)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3、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程序
修订前:(第十二条)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一)、(二)、(四)项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修订后:(第十一条)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4、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修订前:(第二十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设计样式,同意制定编号规则。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工作。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修订后:(第十九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设计样式,同意制定编号规则。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5、法律责任方面
修订前:(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违法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后:(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法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仍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修订的重要意义
《办法》对原《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必要的修订,涉及统计从业资格人员的范围、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人员的条件、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程序以及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等内容。这些修订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政府统计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办法》的修订对于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素质和稳定性,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较好地解决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一是体现了统计法规平等的原则。原《办法》将应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对象划分为四类,并规定“(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二)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上述统计工作人员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直接从事统计工作“。而后两项所列人员:”(三)乡镇统计人员;(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必须进行统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才能直接从事统计工作。上述规定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少人认为原《办法》对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与其它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没有做到一视同仁。新《办法》的修订纠正和弥补了原《办法》的缺陷和不足。
二是体现了重视统计人员素质。原《办法》对于免于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范围规定的过宽,凡是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无论所学专业,一律可免于参加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对基层单位没有学习统计知识专业的统计人员也没有明确学习统计基础知识的义务,不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的统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也不利于统计人员通过学习统计法基础知识,增强依法统计的意识和自觉履行统计义务的自觉性,加大了统计工作的难度。修订后的《办法》纠正了不符合国情的规定,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统计技能。
三是体现了政府部门的责任感。原《办法》只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工作,在新《办法》中,增加了”管理“这项工作,虽然表面上只是增加两个字而已,可却预示着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担负重大的责任。
四是体现了《办法》的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对原《办法》第二十条具体操作有很大的难度:其一,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查处至少需要到同一个单位检查两次,政府统计部门人力达不到;其二,只有该单位的同一名统计人员一直在统计岗位上,才能符合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定情节,而对频繁更换统计人员的单位则无法认定其违法行为更谈不上处罚。新《办法》则明确地规定了各类统计调查对象聘用、任用统计人员的责任和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具有操作性,有利于遏制这种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和纠正不力的局面。
三、贯彻组织执行《办法》的建议
对于修订后新《办法》的贯彻执行,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为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统计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形式对修订后《办法》进行宣传。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办法》,重点学习修订的内容及重要意义,使广大统计人员知法、懂法、守法为《办法》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项目,统计部门在《办法》的实施中,要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关于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工作原则,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三是加强培训,做好衔接。加强与培训机构的沟通,使培训机构能准确认定培训对象,做好扩大培训人员的准备,为广大统计人员提供方便。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办法》开展统计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工作,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四是加强监督,完善程序。按规定要求完善考试、认定、证书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同时严格按照发证、考试、培训分开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有关机构的分工和职责,推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五是加大力度,法律保障。加大执法检查的工作力度,将其纳入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于违法《办法》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增强基层单位依法统计的意识,促进基层单位统计人员业务技能和知识水平的提高,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