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统计方法和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目前,这种全面调查的方式已日益暴露出其自身的弱点与不足,特别是县(区)的统计面临着多方面的调查困难,为了全面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更好地发挥统计调查服务于党政、服务于社会的职能,县(区)统计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县(区)统计存在的现状
1、统计力量与统计任务之间的矛盾突出
目前,县(区)统计机构年龄结构日益老化,统计队伍将面临着紧缩,有的县(区)近60岁的统计工作者仍然坚持在工作第一线,并担当重任。然而,统计的任务又在不断加重,难度不断加大,并且所有县(区)都存在专业人员身兼数个专业的现象。如果统计系统的机构改革继续向前推进,这种矛盾将更加突出。《统计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这样的现象无疑将会严重影响统计报表数据的收集和评估。
2、调查对象的增长与部门配合程度下降之间的矛盾突出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经济单位总量的不断壮大,一些部门特别是私营企业对统计还不完全了解,在他们的潜意识中存着“三分统计,七分估计”,在对待统计数据方面不够重视。因此,统计报表也仅仅是为了应付了事,同统计部门之间的配合程度不尽如人意,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
3、统计队伍建设与统计人员频繁变动之间的矛盾突出
由于利益驱动有些单位的领导不重视统计,统计人员不愿搞统计,导致统计人员频繁变动,基层统计队伍不稳,素质下降,工作制度不健全,不断危及到统计工作的环境和实际现状这是必须解决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说难以解决,是因为基层统计人员在行政上不受统计部门的辖制,仅在业务上保持着指导关系。因此,机构的设置,人员的变动等方面统计部门无法控制。说必须解决是因为人员的变动影响到统计人员素质的提高,而统计人员的素质又直接关系到统计数据质量。
4、依法统计与有法难依的实际现状之间的矛盾突出
国家早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之后又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了修改,并配套颁布了《实施细则》。2001年,全国上下进行了“闪电般”的统计执法“大轰炸”,2004年9月《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出台,这无疑都是为统计在法律有效的实施条件下发挥其服务于社会的职能。随后的几年里,统计部门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统计执法大检查。但在现实生活中,就整个全市、县(区)的统计执法情况来看,执法的力度和深度有时还不能维护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有时还受到威胁。在执法的过程中,还带有“人情”、“面子”等因素,这无非是暴露了我们统计执法者的弱点一面。
二、对统计改革的一些建设
1、为了准确反映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各地经济运行状况,特别是现在一些新型行业的不断涌现,仅仅改变目前传统的统计方法是远远不能适应统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笔者建议,对待重点行业如高新技术、能源等可实行全面调查的方式,而且对其企业实行重点监测,对一般的行业如机电、纺织服装、电子等可实行抽样调查的方式,这样能及时反映我们各个行业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和劳动力就业状况。
2、尽快完善个私经济单位的调查制度。它能较好地调节经济单位总量的急剧增长同统计部门配合程度下降之间的矛盾问题。《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诞生就能很好地为统计个私经济单位提供执法的依据。我们正处于经济转轨、机制创新的重要时期,面临着大量的经济单位向个私经济单位转换。所以,完善个私经济单位的调查方法制度是统计部门加强对个私经济单位统计的重要法宝。也只有这样的方法制度,才能让我们的统计源头不再受到“污染”,整个统计“长河”才不会变成“黄河”。
3、坚定不移的走依法办统计、依法治统计、依法兴统计的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立足之本,充分发挥其法律效用,统计工作方能正本清源。就全市、县(区)的统计执法情况来看,执法的力度远远不能保证我们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扩大统计执法范围,配匹统计专业执法队伍,决不轻恕违法者。在当前的情况下,统计执法不是“杀鸡给猴看”,而是要“杀猴给鸡看”,当严惩一个教育一片。正如吴绍棫先生所说,《统计法》是一支看得见的枪,并授权给你,在你受到威胁时可以开枪自卫,你敢吗?我是真的希望我们的统计工作者都能理直气壮地说:敢!
4、统计报表指标涉及面广,情况变化复杂,有时指标解释与各单位、各企业实际状况有不相一致的地方,理解困难。因此,实行统计队伍素质教育和统计队伍培训时不我待。这也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不可或缺的一环。它能使我们的统计工作从被动走向主动,使我们的工作环境从不利转向有利。(都昌县统计局)